第五章 罰則
第十八條為經批準,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,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,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,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。
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,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。
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,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,建造墳墓的,有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,可以強制執行。
第二十一條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,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,構成犯罪的,以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二條制造、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,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、銷售,可以開處制造、銷售金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。
制造、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,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,可以并處制造、銷售金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。
第二十三條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,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